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 监督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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