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职工在吉林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已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汇缴状态; 3、具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购房合同; 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 二、要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首付款收据; 5、经长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6、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二)购买存量住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单身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所购住房更名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拥有住房情况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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