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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规范操作的构想
释义
    由于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利息计算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以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予以参照,对于利息计算中期间开始和结束、计算标准利率、个案计算参照等,这样不仅可以让法院有法律依据,也可以让当事人在利息计算方面不再产生异议,不用因利息计算的不同而影响执行效果。
    一、对垫资条款如何认定及处理
    近年来,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是否有能力垫资、带资施工,已成为建筑企业能否参与竞争并在竞争中获胜的先决条件,由此导致承包人因资金紧张而无力支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形成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供料商及实际施工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对此,国家曾三令五申以政策的形式对此加以制止。
    但由于垫资问题的普遍存在,如果承包人不垫资、带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认定垫资有效,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加之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允许建筑承包商垫资、带资施工,我国加入WTO后,也应遵循国际惯例,故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不认定为无效,即不影响合同效力。其次,在处理垫资及利息返还上,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第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就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对垫资问题,尤其是垫资的利息是否给付,如何计算等问题应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否则,诉讼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强制执行违约金的计算
    强制执行违约金的计算如下: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三、房贷的利息怎么计算?
    一般按月复利计算,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分期还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一种是等额本金。由于还款方式不一样,使得每月需要交纳的贷款利息也不一样。不过,无论什么贷款方式,银行贷款利息都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贷款利息计算公式;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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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