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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外本科落户南京社区集体户条件
释义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含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南京市就业,工作单位是南京市登记企业,但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南京市无工作、无随迁未成年子女。
    一、河源户口迁入条件
    1、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等为主要依据,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以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2、农村籍高校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3、本市企业务工人员,其本人自愿落户的,可由企业为其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形式为其所在企业的集体户。
    二、南京市退休金每年最低标准是多少
    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为2781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标准从每月345元增加到380元,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每月增发45元。提高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老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从460元提高到500元,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从430元提高到48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620元提高到660元。经过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为2781元。
    三、北京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北京居住证都需要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者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者有效的工作居住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4、个人近期照片,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5、代办人证明,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者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是书面委托书。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二、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如下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1、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2、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3、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4、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总之,办理居住证需要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或者原籍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办理人的居住时间证明,要有满六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者《暂住证》,如果都没有的,还可以提供有效的工作居住证或者六个月以上的纳税凭证或者社保凭证;办理人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者连续就读证明;办理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证件照一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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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1: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