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证据的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第31条第2款)。 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相关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