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省政府派出机构指的是省政府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