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实婚姻 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 结婚登记 机关登记,未领取 结婚证 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 婚姻法 》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 刑法 中的 重婚罪 ,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