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判断应当看该船舶是否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 劳动法 律、行政 法规 或者 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 工资 、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 社会保险 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 侵权行为 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 )项规定的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