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拓和行业竞争的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逐步暴露出来并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首先,虽然对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有了监管规范,如网络基金、保险的销售、第三方网络支付等,但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小额集资等金融形式的监管机构、方式等都尚未成型,因此该类企业面临着外部环境的巨大不确定性。其次,互联网企业的组织形态、管理的形式、风控体系等等也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标准,加大了其内部风控失败的可能。再次,创新是互联网带给世界的核心精神。这一精神使得互联网金融不断经历着热点轮动、要素集聚、产业融合等形式,业务模式、产业形态、与实体经济的结合点等逐步扩大。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自去年以来,多次发生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事件也引发了社会对该行业的担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已不容忽视。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