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子女的父母的农村宅基地怎么分 |
释义 | 一、父母宅基地的继承和分配 父母房产(宅基地)的继承和分配,目前是比较复杂,存在很多争议。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被赋予了福利和保障的功能,其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果户口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因此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在我国法院判案中,有判过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案例。然而,根据《民法典》,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是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而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以上两个不同观点,具体的还是要由有权机关引经据典的判定。而最佳的选择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体谅,互相谦让,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二、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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