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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并、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合并、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是:
    1、合并兼并的企业法人资格会随着消失,收购仍然存在。
    2、合并、收购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
    3、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而收购在程序上简单。
    4、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
    一、什么是公司合并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二、企业并购分类有哪些
    企业并购分类如下:
    1、购买式。这种形式一般以现金购买为条件,买断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
    2、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在目标企业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3、吸收股份。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票投资的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股东;
    4、控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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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