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店铺营业执照挂正本,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如果是电子营业执照,应当在其店铺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未挂在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