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物销售许可如何办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公司注册地址需要有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房屋平面图这些基本的资料; 2、公司经营范围含有出版物经营的经营范围; 3、公司有仓库,并且有租赁合同,面积至少在80平米以上; 4、公司有图书管理软件,并且有软件购买的发票;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 书面申请(申请表); 2、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有当地常驻户口证明; 3、企业的经营者经过专业培训的证明; 4、 企业的注册资金证明; 5、 所在企业的经营场所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主体将申请材料递交到市新闻出版局; 2、市新闻出版局初审通过后,交由国家广电总局进行审核; 3、安排人员上门核查地址; 4、满足条件下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人员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发行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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