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转院治疗证明);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需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等。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细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提供担保人1-2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审批后签署意见,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报请司法局给予警告或建议撤销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