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配置和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对非法转让经营权牟取暴利或者利用经营权实施欺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出租汽车转让中上当受骗的,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有些地方在进行买卖,但一般是没有进行的。出租车需要取得经营权后方可以营运。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允许私自买卖。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 传统出租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经营权和利益分配机制,改革明确了新增传统出租车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存量,即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进行炒卖和擅自转让,现有的经营权没有明确具体期限的,或者已经实行了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求城市科学调研、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而且逐步取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