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情评估程序:派出所版本 |
释义 | 派出所出伤情鉴定程序及相关法律分析;伤情鉴定所需材料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等;打架做伤情鉴定期限为20日,可延长10日;精神病鉴定由指定医院进行;交通事故致残需评定伤残等级;财产损失评估由评估机构进行。 法律分析 一、派出所出伤情鉴定程序 法律分析:在公安局做伤情鉴定的流程是先由公安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携带公安局开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递交鉴定申请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即可,对于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一)入院记录。 (二)出院记录。 (三)出院小结。 (四)病历本。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九)伤残鉴定委托书。 三、打架做伤情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派出所出伤情鉴定程序需要先由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携带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递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等待鉴定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争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伤情鉴定所需材料包括鉴定委托书和被鉴定人的病历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五日内应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最长周期为二十日,可延长十日。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请当事人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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