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利益的衡量看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应否分摊责任 |
释义 | 法律的内在价值在于调整社会秩序,法律的外显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在社会秩序的调整过程中,作为生命健康权应该高于其他一切权利。这是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件中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取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出现的权利冲突无非是侵权人的财产权和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就人类社会整体来看,没有对生存权的保护,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平衡侵权人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关系时,法律应当体现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强化。在这种基础上的平衡,才能体现出法律所应具有的正义感,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 人类现实世界中的一切争议最终均要以抽象的法律条文来作为解决矛盾的依据,但抽象的法律条文绝不可能涵盖丰富多彩而又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中的一切情形。这时,就特别需要法官站在人类的一个高度上,以调整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现实的争议进行价值判断,赋抽象死板的法律条文以活的灵魂,从而才能正确运用法律,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这里应当牢牢把握住的是,不同的职业,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所应当具有的立场和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所站的立场及其所进行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和医生从纯生理角度出发所站的立场及所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不一样的。并且法官对这类案件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与法官在纯财产之争案件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法官要时刻警惕自己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丧失原先应有的站在一种职业的高度而应当具备的法律上价值判断。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自身应具有的职业立场全部给医疗鉴定机构的立场淹埋,或给自身在处理其它类型案件中的习惯思维所迷失。 因此,在这种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原则之下,只要受害者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侵权行为确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受损害的生命健康权得以顺利回复。 一、民事赔偿诉讼证据类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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