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
释义 | 一、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上述申诉法院是一般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遵守,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二审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决的案件,直接选择最高法院申诉,有时也并非明智之举,除非是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因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一旦被驳回将失去最后的程序机会。不如在省一级高院直接申诉,同时,把冤情理性地展示给公众,即便在省级高级法院申诉不利,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机会。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的理解也会有“歧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便选择对了法院,也有可能被拒绝。 二、谁可以提出申诉? 1、当事人——罪犯本人; 2、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已满14岁,未满18周岁罪犯的监护人。 三、有哪些申诉途径? 1、向法院提出申诉; 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至于是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选择向检察院申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选择。 四、什么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所谓重大,一般是指杀人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斌案都属于案情重大,但这两起案件并不疑难、复杂。 所谓疑难、复杂,是指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司法机关觉得有道理的,与原审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完全不一样的颠覆性理由。 案件的疑难、复杂有时是办案人员的个人感受,对于甲复杂、疑难的案件,对于乙可能并不疑难、复杂,对于司法人员原来并不觉得复杂、疑难的案件,律师基于同一案件证据、事实,有理有据的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案件对于司法人员就变得复杂了。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是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要作出的判断,因此,申诉理由的提出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优秀的律师把它有理有据地展示给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如果没有发现和提出这样申诉理由,上级检察院不会直接受理。这些理由对于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同样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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