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