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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起诉地点查询
释义
    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应收集侵权者相关证据、侵权事实证据和损害赔偿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此规定,如果你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一审专利案件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那么就要向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2001年7月1日止,目前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
    一、专利权人收集专利侵权证据分为以下三方面:
    1、侵权者相关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就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多个方面,如侵权物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等。因此,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充分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获得胜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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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