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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标准
释义
    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数额是根据砍伐的数量和种类来划分的,砍伐重点保护树木会加重处罚。要构成滥伐林木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法规未经批准采伐、故意滥伐并造成危害结果等。砍伐个人房前屋后的树木不构成该罪。唆使他人滥伐林木也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滥伐林木罪森林公安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
    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判断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首要看要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就说砍伐个人房屋前后的几个树木是不构成本罪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只有符合以上要件才会构成滥伐林木罪。
    通过阅读可以知到,滥伐林木罪数额划分与砍伐树木的数量,种类等有关,不同情况当做不同处理,如砍伐了重点保护树木则会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已经明确。根据砍伐的林木数量和种类的不同,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分类处理。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构成,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采伐许可证规定等。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该罪。需要强调的是,滥伐林木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滥伐,即明知不该滥伐但仍故意实施滥伐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法律将对滥伐林木罪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如砍伐重点保护树木将会加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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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