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务员同公司实属劳动关系,业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责任是公司单方的约定,业务员代表公司同客户所出现的买卖合同实属公司同客户的合同;责任划分上来说:1、业务员所得的是工资和业务提成或奖金;在公司制度层面上,业务员有义务协助公司追回货款;若客户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时,公司和业务员可以诉求于法律途径追回货款。2、若由于业务员离职或由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他所管理的客户货款没有收回时,公司要发函给客户给予通知其业务员离职,后续业务和货款直接由公司指定的人员接手,不得再同原业务员发生本公司的货款和业务;3、在业务员离职时若有客户货款没有收到,则可责成其完成后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