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父母在把孩子送到幼儿园或者学校时,事实上已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幼儿园和学校。虽然在我国很少有家长与学校签订委托合同,但事实上的委托关系是存在的。在幼儿园或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当孩子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时,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他人受伤,除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和幼儿园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