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文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
释义 |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一、公文种类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按照行文流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上行文:请示、报告、意见。 平行文:函、通知、纪要、议案、意见。其中,意见是重复使用。 下行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批复、决议、公报、意见、通知、纪要。其中,意见、通知、纪要也是重复使用。 从内容上看,通知可以分为指令性和告知性这两种。通知作平行文使用时,只能是告知性;作下行文使用时,指令性、告知性都可以。 纪要分为交流性和决策性这两种。纪要作平行文使用时,一般是交流性;作下行文使用时,更多是决策性。 此外,议案为行政机关专用的一种文种,党的机关不使用。 起草公文,必须准确地把握公文文种。为此,可以先“三定”:一是认定关系,看收文方是发文方的上级、平级还是下级。二是选定文种,收文方如果是上级,就在上行文中选择文种;如果是平级(双方不相隶属),就在平行文中选择文种;收文方如果是下级,就在下行文中选择文种。三是确定内容,文种一旦选定,就可以准备动笔了。 二、适用范围 15种公文,有着不同的用途。根据新条例,其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九)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十)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十一)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四)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十五)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正常的人事任免,通常使用通知,这属于告知性通知。向上级报送文件或者其他材料,通常使用报告。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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