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隔离结束时间点,法律没有确切的时间规定。对14天集中观察期满后,进行7天居家或集中观察、7天健康监测的人员,期满时采集鼻咽拭子、粪便标本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方可解除健康管理措施。对集中观察人员第3天和第7天时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14天期满时采集鼻咽拭子、粪便标本及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人员标本要由两家机构开展平行检测交叉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