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