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标识和保密期限。若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