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多少?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规定: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案件由3人合议庭审理,但简易程序案件可由1人审判员独任审判;高级和最高法院第一审案件由3至7人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权利平等;上诉和抗诉案件由3至5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参与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制作笔录记录不同意见。 法律分析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二、重、再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评议原则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审判,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为三至七人。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上诉和抗诉案件由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审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如院长或庭长参与审判,则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制作笔录记录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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