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审理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审理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一、民事审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审判规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