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如何进行现场 |
释义 |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一、输血安全制度 1、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生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及/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时,两人认真核对主治医师填写好的《输血申请单》,填写好病人的信息并将粘贴于配血管上。3、采集血标本时,护士持《输血申请单》及贴有病人信息标签的试管至患者处,当面核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门急诊号、血型和诊断,准确无误后方可采血,采血后两人在《输血申请单》下面签字。操作要求:一人一次一管。4、采集血液标本时,不得在输入大分子溶液通道中取血,应在另侧肢体血管取血,以防影响血型、交叉配血和抗体筛查结果。5、采血后由医护人员或专人将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双方逐项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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