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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释义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于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二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条例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一、输液体查对制度
    1.三查
    1.1查血液包装有无破损,血液有无渗漏和血袋标签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楚。
    1.2查血液质量,有无变色凝块溶血等。
    1.3查输血器材,即输血器效期,有无漏气,有无污染。
    2.七对:核对以下诸项在标本管、申请单、配血报告单及取血单上是否一致。
    2.1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血型。
    2.2核对献血员姓名或条形编码、血型、血液品种、血量、采血日期、配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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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