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几次 |
释义 | 事实方面的问题,可以发会重审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没有次数限制。民事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其中程序错误引起的发回重审案件不会有次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扩展资料: 最高法:限制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标准,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负面影响。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各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 为减少发回重审的随意性,司法解释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上,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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