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与特点 |
释义 | 聚众斗殴罪是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严重则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拉帮结派习性助长群体性斗殴现象以及非法活动成为重要诱因。对于“众”的含义,关于斗殴双方人数的要求以及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等问题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我国在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中明文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所以聚众斗殴罪属于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 聚众斗殴犯罪的原因 (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处事冲动、偏执 统计数据显示,近80%的涉案被告人为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基础薄弱,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些被告人遇事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盲目讲求哥们义气,甘愿为所谓“兄弟”、“哥们”违法犯罪。 (二)拉帮结派习性助长群体性斗殴现象 我国正处于“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地迁徙转移。而人口流动中的管理秩序缺失、生存环境突变以及生活压力增大等因素,使得流动人口容易拉帮结派,聚集成团。其中的不良人员一旦结成团伙,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大。特别是有前科劣迹者参与其中的团伙,遇事不寻求法律途径,依仗人多势众,无所顾忌,喜好采用暴力解决矛盾。案件情况反映,被纠集参与斗殴的人员以同乡、亲友为主,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和血缘关系。 (三)非法活动成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重要诱因 近年来,赌博、卖淫嫖娼、发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大量出现,发生纠纷之后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双方往往出于争强斗狠或泄愤等原因纠集多人进行械斗。 聚众斗殴罪中“众”的含义 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但对“三人”的理解恰是争议所在。如:聚众斗殴要求至少有双方互殴,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仅一或两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双方人数均未达到三人,但总数达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属于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罪。聚众斗殴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拉帮结派习性助长群体性斗殴现象以及非法活动成为重要诱因。对于聚众斗殴罪中的众,争议在于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或者双方总数达到三人即可构成本罪。在处理聚众斗殴罪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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