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对嘛 |
释义 | 律师解答: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主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规定,在该法的第19条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法律的规定,受限制的情况外,对一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这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只有对本地事务具有管辖权,而国家行为一般都属于国际关系范畴,所以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这也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一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处理案件时,如果涉及到国家行为的问题,可以适用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法律的规定,受限制的情况外,对一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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