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级别相当于乡级行政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