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一、民办学校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办学校办学法律手续必须有: 1、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2、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3、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