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内部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是违法行为吗 |
释义 | 内部承包人将工程分包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建筑企业为提高企业生产力,可以采用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转交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 一、建筑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哪些情形 1、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1、建设工程直接承包的,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造成建设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和发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商或分包商发生施工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分包商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形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是共同被告。 3、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人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人和承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承包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承包商为共同被告。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贷款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接受转让人、贷款人或者以其企业名义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转让人、贷款人、贷款人、贷款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和贷款人允许借款人列为第三人。转让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转让纷诉讼时,允许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是: 1、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转包是违法的。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3、分包与转包的定义不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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