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辩护词积极缴纳罚金 |
释义 |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第二、被告人韦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八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韦某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韦某系初犯,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本次盗窃事件纯属偶然,只是因为被告人身上没有钱花了,而正好看到被害人的钱包在上衣口袋里露出来,遂产生了犯意。 2.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韦某的家属以及韦某本人已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对本案中韦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韦某予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6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韦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韦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也与受害人及证人的讲述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韦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悔罪深刻。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深深地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说明被告人韦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5.被告人及家属自愿缴纳罚金。 被告人一家的生活仅靠被告人的工作收入,家庭经济困难,但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表示愿意筹钱积极配合。这说明被告人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以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愿意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 6.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还未实际控制盗窃财物之前,就被发觉。归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财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本案并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7.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本次犯罪只是临时起意,盗窃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8.被告人的妻子即将生产,急需被告人的照料。 在被告人被羁押时,被告人的妻子已有孕在身,本来因怀孕情绪就不太稳定,在得知被告人被羁押的消息后,她的情绪更是波动很大,竟然想到了自杀。现在其妻子已经怀孕七个多月,孤身一人在苏州,没有收入、没人照顾。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错误的,但是他的妻子和即将出世的孩子是无辜的,他们需要被告人的工作收入的供养、更需要被告人的照顾,恳请法官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能够酌情考量。 综上所述,被告人韦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缴纳罚金;本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的妻子和即将出世的孩子需要他的照顾,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韦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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