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因为根据规定,乙肝虽然属于疾病,但是没有到治疗之后,还是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程度,所以应当认定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厉的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条 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此,用人单位以患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