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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是什么
释义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标准是: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一、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并非针对房地产转让,所有合同违法上述法律规定均无效。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2、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3、因欺诈转让房屋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4、商品房预售违法5、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6、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
    二、建筑用地租金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依据财综[2009]24号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依据鲁价发[2001]30号文件规定。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不低于评价估地价的20%、40%、80%的土地出让金。依据鲁国土资发[2000]252号文件规定。
    (四)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每亩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收取(每亩8000—10000元)。依
    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年限是多少年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没有使用期限;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如下: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出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能够合法销售;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总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没有使用期限;是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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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