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闲置收回规定 |
释义 | 国有土地闲置收回规定具体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依照上述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6、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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