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扬州落户新政策: 1、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住房、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或有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3、单位有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以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落户; 4、农村籍大学生在校期间或者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5、迁入人户籍地在农村地区(不论市内市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在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即可申请投靠迁移: 投靠配偶的;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6、进一步明确人才落户政策范围,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先落户后就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教类)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