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释义:有购买房屋住所协议,或者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 详细解释: 合法稳定居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下,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租赁的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凡是租赁、购买的房屋都算“合法”,而“住所”一词的意思,主要是强调不一定拥有房子的产权。因此,城中村的出租屋或经济适用房,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也是属于合法稳定住所。 扩展资料: 合法稳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在城市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 2、在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3、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等房屋。 在租赁房屋落户中,租赁房屋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要在住建(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2、房屋要独立成套,具有单独的门牌号(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