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而 分公司 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仅仅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必须冠以某某分公司以提醒当事人。 而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而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4、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尽管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财产,而子公司的财产则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5、财产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其一切后果包括财产责任均完全由自己承受。 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主体,既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因此其经营后果应当归属本公司,由此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承担。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