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根本法规定,在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 ,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余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余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