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二手车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