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丢了,办理临时身份证步骤如下: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市户籍中国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注: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办理材料如下: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3、《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 未满16周岁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