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条件 |
释义 |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二、债券债务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移转有以下特征: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人变更为债权移转,债务人变更为债务承担。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2、债的移转的塬因 1、法律行为 2、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债的移转) 3、法院的裁决 3、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方式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叁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叁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2、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是指债权真实存在且未消灭。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以下叁类债权不得转让: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一般包括: 于个人信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的债权。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为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 不作为债权,如竟业禁止约定。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让与人在转让债权时,一是让与人和受让人一般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如甲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C、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塬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行使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的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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