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托育机构:根据实际月收费与普惠性收费标准1-1.5倍的比值,补助标准设定为普惠性收费标准的10%、3%和1%,实际补助金额为收托月数、补助标准和年度评估分值的总乘积。 民办幼儿园:按开始托班的数量情况,给与每个托班1万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法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法,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法,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法,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