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孩在男方上户口还可以在女方上户口嘛? |
释义 | 法律分析:“孩子的户口是上在男方家,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可以迁移到女方家。需要夫妻俩有离婚协议注明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 女方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和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孩子户籍迁入。在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孩子户籍迁入的准迁证之后,女方回到孩子户籍目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以上证件材料和准迁证说明情况,申请迁移孩子户籍。 取得孩子户籍资料之后,女方再回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手续材料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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